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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春雨,焦照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25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李志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区。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镇济州。被执行人焦某某,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镇济州。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某某、焦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新证经字第1532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某某、焦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某某、焦某某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40107400元(其中含执行费1074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某某、焦某某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某某、焦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鹏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锡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