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郭仲民与李华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仲民,李华安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60号原告郭仲民,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李华安,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仲民诉李华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仲民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仲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仲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免予缴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饶朝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宗弘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