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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特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马惠琴、苏金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惠琴,苏金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特字第45号申请人马惠琴,1958年1月9日。被申请人苏金江。本院在审理马惠琴申请苏金江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马惠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惠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惠琴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