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商二终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占武、马占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占武,马占文,于晓东,马寿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二终字第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号。负责人:王彤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立伟,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占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占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晓东,;海阳市郭城镇西古现村20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寿佐,;海阳市郭城镇马家沟村65号。上诉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马占武、马占文、于晓东、马寿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董玉新审 判 员 李学泉代理审判员 纪晓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