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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黄励与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励,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433号原告:黄励,男,汉族,1958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双宝科教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585562-6。法定代表人:杨金惠,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励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黄励负担。限原告黄励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王慧杰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聂宇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