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葛袅与赵伟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枭,赵伟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葛枭,身份号码2304211990********,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凤翔镇16委**组***号。委托代理人焦颖,黑龙江长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东,身份号码2323241982********,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三街19委*组***号。原告葛枭与被告赵伟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新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葛枭及委托代理人焦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伟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枭诉称:葛枭与赵伟东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赵伟东为葛枭办理哈尔滨市环保局工作,服务费共18万元,如未办理成功,退还全部费用。葛枭于签订协议当天交付了定金6万元,2014年5月29日交付赵伟东服务费12万元。但赵伟东一直未将工作之事办理成功,只退还葛枭8万元,余款拒绝退还。要求赵伟东返还欠款4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被告赵伟东辩称:赵伟东原为黑龙江省职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职员,法定代表人李国栋称可为大学生办理工作。赵伟东在宣传公司此项业务时,葛枭闻讯来到公司,要求赵伟东为其办理环保局工作,赵伟东共收取葛枭18万元并转交李国栋15万元。多日后李国档未办成此事,李国栋退还5万元,赵伟东退还3万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葛枭与赵伟东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赵伟东为葛枭办理哈尔滨市环保局工作,服务费共18万元,如未办理成功,退还全部费用。葛枭于签订协议当天交付赵伟东定金6万元,2014年5月29日交付赵伟东服务费12万元。后赵伟东一直未将工作之事办理成功,只退还葛枭8万元,余款拒绝退还。本院认为,公职人员工作岗位应通过参加公开考录取得,葛枭与赵伟东签订的服务协议,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故定金合同亦无效,赵伟东应将所收剩余钱款返还葛枭;葛枭关于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四)、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伟东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葛枭定金及服务费共10万元;二、驳回原告葛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葛枭负担600元,被告赵伟东负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四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新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