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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温某与沽源县白土窑乡后山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沽源县白土窑乡后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55号申请执行人温某。被执行人沽源县白土窑乡后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沽源县白土窑乡后山村。法定代表人马峰,农民,系沽源县白土窑乡后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沽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沽源县白土窑乡后山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沽源县白土窑乡后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沽源县白土窑乡人民政府农经站有收入58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沽源县白土窑乡后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沽源县白土窑乡人民政府农经站收入58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