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夏亚峰与郑占啟、王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占啟,夏亚峰,王志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占啟,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亚峰,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审被告王志恒,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郑占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4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占啟以其与被上诉人夏亚峰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占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占啟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郑占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