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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夏亚峰与郑占啟、王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占啟,夏亚峰,王志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占啟,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亚峰,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审被告王志恒,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郑占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4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占啟以其与被上诉人夏亚峰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占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占啟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郑占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