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法民初字第04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4299号原告马某,女,1979年9月3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高某,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马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代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