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5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5刑初3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不识字,农民。系听力残疾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刘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张某乙,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人张某某外甥,共同生活人。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指定辩护人刘珍、翻译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盗窃邻居杨某某家中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委托其妹张祥某分两次向被害人杨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共计2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对被告人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认为被告人系聋哑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并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亦无前科,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邻居杨某某家玩耍时,趁杨某某夫妇不备,在杨某某卧室一箱子内盗走人民币2万元。杨某某发现其家中现金被盗,怀疑是常到自己家中游玩的张某某所为,2015年8月3日请张某某的妹妹张祥某帮忙询问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妹劝说承认后,委托张祥某分两次向被害人杨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2万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青铜关镇民政办证明、残疾证。证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及系听力残疾人。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案发时间、地点。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4、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证人证言。1、张祥某证言,证明被害人怀疑张某某偷拿2万元现金,让帮忙问一下,经其询问,张某某承认拿了被害人的2万元现金,并分两次将2万元现金给了自己叫退还给被害人。2、张正香证言,证明其放在卧室箱子里的2万元现金被盗,箱子上的锁子未被破坏,钥匙常放在箱子旁边,家中近期只有张某某、张正岗(其弟)和儿子杨炳根来过。3、杨炳根证言,证明其父母2万元丢失,先是怀疑其偷拿了,所以没有报警,8月3日晚11点多,张祥某敲门说钱找到了,送来17500元,说是张某某给她叫退还的。(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明其家中2万元现金被盗,怀疑是张某某所为,请张祥某帮忙询问后,张某某分两次将2万元现金交给张祥某予以退还。(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被害人家中拿了2万元现金,后委托张祥某退还给被害人。(五)、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地点及被告人作案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系聋哑人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且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一年六个月之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正健审 判 员 韦 霞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庭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