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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肖光华与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光华,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肖光华,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通站东路。被执行人: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绍富,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