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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郑鸿利与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鸿利,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郑鸿利。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谭海明,董事长。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4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40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