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郑鸿利与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鸿利,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郑鸿利。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谭海明,董事长。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4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40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