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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惠兴木材加工厂与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郑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惠兴木材加工厂,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郑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64号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惠兴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小铁村。经营者:邓杰雄,户籍地址:广东省龙门县。委托代理人:张晨芸,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爱联嶂背工业区12B栋。法定代表人:郑秋伟。委托代理人:闫维军,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金彪,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秋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闫维军,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金彪,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惠兴木材加工厂交货地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德胜工业园,应以惠州市惠阳区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爱联嶂背工业区12B栋。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爱联嶂背工业区12B栋,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梅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云波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