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6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严春英与余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春英,余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6648号原告严春英,女。委托代理人陈裕目,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旭锋,男。原告严春英与被告余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春英的委托代理人陈裕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旭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春英诉称,2010年4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在厦门市湖里区小东山村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书》。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无法归还原告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6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庭审过程中,原告将利息的起算日期变更为2014年6月28日。被告余旭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甲方因资金周转不灵,于2010年4月27日向乙方借款20000元,将身份证复印件暂放乙方处,于2010年6月27日还款后一并取回。协议下方还备注“甲方在湖里区小东山村已收到乙方借款贰万元整”。原、被告双方分别在协议乙方、甲方处签名并捺印。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其向被告催款时,被告曾口头承诺于2014年6月27日还款,故原告将《借款协议书》载明的还款期限“2010年6月27日”更改为“2014年6月27日”。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借款协议书》为证,并有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法庭审理笔录、询问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系原件,故对该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还款,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及自2014年6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不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旭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严春英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若被告余旭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余旭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菡菲人民陪审员 邹 霞人民陪审员 宋阿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钟灵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