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曲立刚与王东明、张燕、殷卓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立刚,王东明,张燕,殷卓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017号原告:曲立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东明,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燕,女,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东盛街委副**组。被告:殷卓琳,女,住紫金花大饭店南区*楼。原告曲立刚诉被告王东明、张燕、殷卓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曲立刚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立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曲立刚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