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西榆次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石义忠、张珍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榆次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石义忠,张珍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210号原告山西榆次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王湖村。法定代表人张珧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建国,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义忠,又名“石忠娃”,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张珍珍,又名“张宝珍”,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系石忠娃妻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安淑珍,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榆次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义忠、被告张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其他事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以以其他事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榆次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7元,减半收取2418.5元,专递费1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598.5元,由原告山西榆次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惠爱审 判 员 康文平人民陪审员 田孟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