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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郑少玉与赵华清、计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少玉,赵华清,计祥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24号原告:郑少玉,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郑怀勇,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宜文路*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1126197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华清,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计祥勇,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了原告郑少玉与被告赵华清、计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易明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计祥勇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