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财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继昌、高忠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继昌,高忠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字第8号申请人:李继昌,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高忠芳,男,42岁,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在审理申请人李继昌与被申请人高忠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高忠芳驾驶的津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津CD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过户、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永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合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