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4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路全贵与李金松、李玉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全贵,李金松,李玉侦,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424号原告路全贵,1959年12月26日。委托代理人李献宾,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松,成年。被告李玉侦,成年。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郑开大道路北。法定代表人李锦。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全贵诉被告李金松、李玉侦、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全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同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