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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邓耀满与何宗亮、薛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耀满,何宗亮,薛辉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679号原告:邓耀满,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何宗亮,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辉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邓耀满诉被告何宗亮、薛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邓耀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共1150元,由原告邓耀满负担。审 判 长  鲍 敏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炫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