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邓耀满与何宗亮、薛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耀满,何宗亮,薛辉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679号原告:邓耀满,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何宗亮,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辉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邓耀满诉被告何宗亮、薛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邓耀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共1150元,由原告邓耀满负担。审 判 长 鲍 敏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炫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