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立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李兆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崇迪、薛峰,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58-1号。负责人由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丹,该公司职员。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业街C区11号楼。被告陈立飞,1977年7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立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岭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任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俊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