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霞与郑楚生、黄永梅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郑楚生,黄永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766号原告王霞。委托代理人王浩,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秉寰,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楚生。被告黄永梅。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运波,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原告王霞诉被告郑楚生、被告黄永梅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霞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霞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王霞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0元,由原告王霞负担。审判员 曾庆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