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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霞与郑楚生、黄永梅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郑楚生,黄永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766号原告王霞。委托代理人王浩,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秉寰,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楚生。被告黄永梅。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运波,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原告王霞诉被告郑楚生、被告黄永梅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霞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霞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王霞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0元,由原告王霞负担。审判员  曾庆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