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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杨梅英、石建国与被上诉人戴辉撤销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杨梅英,石建国,戴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杨梅英,职务: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梅英,女,回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建国,男,汉族,1955年11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万庆才,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辉,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洪民,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杨梅英、石建国与被上诉人戴辉撤销权纠纷一案,2015年11月6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48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杨梅英、石建国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杨梅英、石建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庆才,被上诉人戴辉的委托代理人刘洪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杨梅英、石建国在2015年7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已立案受理此案。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戴辉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杨梅英、石建国所起诉的被上诉人戴辉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梁园区辖区为理由,裁定驳回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杨梅英、石建国的起诉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48号民事裁定;二、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峰审判员 赵保良审判员 郭新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