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63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安海,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秦益,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等原因,故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袁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静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