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路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路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路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路某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路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生效。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路某负担,剩余50元退还上诉人路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