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91财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段艳芳、牟荣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燕,段艳芳,牟荣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财保字第14号申请人王晓燕。被申请人段艳芳。系鲁N号小型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牟荣恒。系鲁N号小型客车所有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晓燕与被申请人段艳芳、牟荣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段艳芳驾驶、牟荣恒名下的鲁N号小型客车,并向本院提供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段艳芳驾驶、牟荣恒名下的鲁N号小型客车或价值1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秀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