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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家界云安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谭佰忠、唐新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云安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谭佰忠,唐新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张家界云安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50496-4,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法定代表人胡长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小庆,女,1967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戴泽文,慈利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被告谭佰忠,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光锋,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新群,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云安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佰忠、唐新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云安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界云安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界云安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张家界云安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仁君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