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汤龙飞与汤金花、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龙飞,汤金花,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432号原告汤龙飞,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汤金花,女,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韶山路568号。负责人:董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龙飞与被告汤金花、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龙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龙飞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龙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6240元,由原告汤龙飞承担。审 判 长  黄 河审 判 员  童建荣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宏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