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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商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无锡顺烽管业有限公司与博朗电梯(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顺烽管业有限公司,博朗电梯(漳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商初字第00165号原告无锡顺烽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法定代表人秦波,无锡顺烽管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建平(受无锡顺烽管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勤根(受无锡顺烽管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博朗电梯(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智雄,博朗电梯(漳州)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顺烽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烽公司)与被告博朗电梯(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顺烽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顺烽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顺烽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4890元,由顺烽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景全代理审判员  杨侬艳人民陪审员  钱亚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