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2民初163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齐某(曾用名齐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振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9月2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11月6日生育一子齐某甲。现因被告没有责任心,对家里一切事物都不理会,分居两年致使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不同意分割房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9月2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1995年11月6日生育一子齐某甲。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称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尽家庭责任,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有房屋。但原告未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称彼此间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虽提出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