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荆州市民利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与云梦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荆州龙城怡景园项目部、云梦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民利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云梦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荆州龙城怡景园项目部,云梦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31号原告荆州市民利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杨井村8组。被告云梦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荆州龙城怡景园项目部,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秘路46号。负责人肖建初。被告云梦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城南开发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民利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梦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荆州龙城怡景园项目部、云梦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民利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民利蔬菜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628元,由原告荆州市民利蔬菜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法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