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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蒋桂芳与被告张俊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桂芳,张俊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43号原告蒋桂芳,女,1956年2月22日生,汉族。被告张俊秋,男,1962年1月16日生,汉族。原告蒋桂芳与被告张俊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蒋桂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吴 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