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蒋桂芳与被告张俊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桂芳,张俊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43号原告蒋桂芳,女,1956年2月22日生,汉族。被告张俊秋,男,1962年1月16日生,汉族。原告蒋桂芳与被告张俊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蒋桂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吴 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