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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少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少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赵某。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金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