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行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书恒与献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书恒,献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第九条第一款;《信访条例(2005年)》: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冀09行终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献县公安局,住所地献县106国道西。法定代表人杨志通,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建营、徐飞,乐寿镇派出所民警。上诉人陈书恒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3月3日,原告陈书恒因土地补偿及门市房分配问题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信访,被北京警方发现,并予以训诫。之后,被告献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了原告的非访行为,进而对其立案调查,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献公(乐)行罚决字(2015)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对原告的非访行为具有管辖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训诫”属于行政处罚种类,故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并未构成重复处罚。公安部《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关于拘留期限的计算,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拘留所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原告陈书恒于2015年3月4日被拘留,于2015年3月14日被释放。被告对原告的拘留时间并未超出十日。原告存在非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向原告送达的处罚决定书中的原告违法时间为2015年3月3日,是正确的。而被告在履行相关处罚程序过程中和存卷的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原告的非访时间却为2014年3月4日,存在卷宗材料和原告所持处罚决定书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同时存在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条款不一致的问题。综上,被告献县公安局对原告陈书恒作出的献公(乐)行罚决字(2015)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献县公安局对原告陈书恒作出的献公(乐)行罚决字(2015)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由被告献县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陈书恒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对上诉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与上诉人说的不一样,训诫书涉嫌伪造,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上诉人没有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信访,没有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无管辖权。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多拘留了一天。被上诉人执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由被告献县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部分。献县公安局辩称,上诉人存在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对其违法行为有管辖权。该案件来源为被上诉人在工作中发现,与北京公安机关是否对陈大学进行立案、移交无关。本案中对上诉人的拘留时间计算没有错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处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根据该款的规定,公安部有权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第十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一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以上三条是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对行政案件管辖所作的规定。对于本案,北京的公安机关未受理,因此被上诉人与北京的公安机关不存在管辖权争议。根据以上规定,献县公安局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献县公安局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主张多拘留一天的问题,行政拘留的实施属于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无关。《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因此上诉人不能到此处上访,上诉人到此处上访,即为到非法定的接待上访的场所上访。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的处罚决定书中上诉人违法时间为2015年3月3日,而被上诉人在履行相关处罚程序过程中以及存卷的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上诉人非访时间却为2014年3月4日,存在卷宗材料和上诉人所持处罚决定书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同时存在公安机关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条款不一致的问题。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判决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春明审 判 员 李艳华代理审判员 魏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