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雷锋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雷锋村千弓坝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雷锋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雷锋村千弓坝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57号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李玲利。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雷锋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雷锋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陈良。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雷锋村千弓坝组,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雷锋村千弓坝组。组长,李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雷锋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雷锋村千弓坝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71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罗 果人民陪审员 纪 佳人民陪审员 邹红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