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富斌申请执行张家口市雅轩装饰有限公司、贺卫东、苏延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富斌,张家口市雅轩装饰有限公司,贺卫东,苏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6执3号申请执行人赵富斌,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下花园区花园路**号*号楼***号,身份证号1307061972********。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雅轩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延霞。被执行人贺卫东,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南华嘉园小区底商,身份证号1325261976********。被执行人苏延霞,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南华嘉园小区底商,身份证号1325221977********。申请执行人赵富斌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雅轩装饰有限公司、贺卫东、苏延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下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富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本案在诉讼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雅轩装饰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下花园区直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的应收货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雅轩装饰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下花园区直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收货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改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