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滦县新城东安现代城比尔烤肉与盖小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滦县新城东安现代城比尔烤肉,盖小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1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县新城东安现代城比尔烤肉。负责人:许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小平。委托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滦县新城东安现代城比尔烤肉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盖小平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第、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二上诉人滦县新城东安现代城比尔烤肉负担。审判长 刘群勇审判员 冷 玉审判员 刘江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