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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滦县新城东安现代城比尔烤肉与盖小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滦县新城东安现代城比尔烤肉,盖小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1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县新城东安现代城比尔烤肉。负责人:许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小平。委托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滦县新城东安现代城比尔烤肉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盖小平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第、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二上诉人滦县新城东安现代城比尔烤肉负担。审判长  刘群勇审判员  冷 玉审判员  刘江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