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河南崇鹏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河南崇鹏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兴,王瑞平,李国喜,董雪云,赵文明,侯增印,李爱荣,王新法,王旭穗,王秀山,贾艳丽,王庆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99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负责人杨新江,支行行长。被告河南崇鹏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法定代表人李国兴。被告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法定代表人赵文明。被告李国兴。被告王瑞平,女,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被告李国喜,男,汉族,1964年4月14日出生。被告董雪云,女,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被告赵文明。被告侯增印,男,汉族,1950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李爱荣,女,汉族,1953年9月15日出生。被告王新法,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被告王旭穗,女,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王秀山,男,汉族,1958年8月13日出生。被告贾艳丽,女,汉族,1958年4月14日出生。被告王庆生,男,汉族,系贾艳丽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诉被告河南崇鹏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兴、王瑞平、李国喜、董雪云、赵文明、侯增印、李爱荣、王新法、王旭穗、王秀山、贾艳丽、王庆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银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河南崇鹏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兴、王瑞平、李国喜、董雪云、赵文明、侯增印、李爱荣、王新法、王旭穗、王秀山、贾艳丽、王庆生5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原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崇鹏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兴、王瑞平、李国喜、董雪云、赵文明、侯增印、李爱荣、王新法、王旭穗、王秀山、贾艳丽、王庆生的银行存款5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杜相禹审判员 张艳玲审判员 曹国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