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武坤申请执行桐梓县龙华煤矿,桐梓县黄莲乡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武坤等,桐梓县龙华煤矿,桐梓县黄莲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李武坤等11人。李武坤,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桐梓县龙华煤矿。被执行人桐梓县黄莲乡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桐劳人仲调字(2016)第41、42、43、44号等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桐梓县黄莲乡煤矿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桐梓县黄莲乡煤矿至今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桐梓县黄莲乡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黄莲乡煤矿的存款人民币11585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