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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铜陵县东联乡墩上村第四村民组与陈应时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铜陵县东联乡墩上村第四村民组,陈应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864号原告:安徽省铜陵县东联乡墩上村第四村民组。负责人:陈小羊,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朱小虎,铜陵县东联乡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陈应时,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安徽省铜陵县东联乡墩上村第四村民组(以下简称墩上村第四村民组)诉被告陈应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陵县东联乡墩上村第四村民组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应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墩上村第四村民组诉称:2012年,因铜陵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深城机械项目建设征用了东联乡墩上村第四村民组集体所有的鱼塘,面积2249.94平方米,征用补偿款92314元由时任墩上村第四村民组组长的陈应时保管。2014年,墩上村第四村民组村民选举陈小羊担任该组组长,陈应时不再担任该组组长。随后的墩上村第四村民组财务移交过程中,在东联乡墩上村村干部见证下对墩上村第四村民组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了核算,陈应时交出了由其保管的以其个人名义开户的集体鱼塘征用补偿款存单二张,金额合计89554元。2015年8月20日,墩上村第四村民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关于公款分配的决议》,在墩上村第四村民组到银行办理取款时,陈应时拒绝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导致上述集体鱼塘征用补偿款89554元及利息无法取出,后经东联乡多个部门协调未果。综上所述,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由其保管的征用补偿款8955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应时书面辩称:2012年,铜陵市示范园区来我乡开发,占用我组部分农田。2014年,陈小羊当选村民组长,其在未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情况下将集体土地丈量给私人,故被告未将存折密码交出。综上,请求法院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因铜陵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深城机械项目建设征用了东联乡墩上村第四村民组集体所有的鱼塘,征用补偿款92314元由当时的墩上村第四村民组组长的陈应时保管。2014年,经墩上村第四村民组村民选举,由陈小羊接替陈应时担任村民组长。2014年11月份,墩上村第四村民组进行财务移交,在东联乡墩上村村干部见证下,村民组对相关费用进行了核算,随后陈应时交出了以其本人名义开户的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流潭支行的存单两张,金额合计89554元。但在墩上村第四村民组到银行办理取款时,陈应时拒绝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和密码,致使上述集体鱼塘征用补偿款及存款利息无法取出,后经东联乡多个部门协调未果,以致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铜陵县东联乡墩上村出具的证明两份、土地征用补偿分解表4张、存单复印件两份、墩上村第四村民组公款分配决议复印件,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案涉89554元及其法定孳息均属墩上村第四村民组集体所有,陈应时在不担任墩上村第四村民组组长后即应及时移交其保管的集体财产。本案中,陈应时虽交出以其个人名义开户的存单,但拒不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和存单密码协助取款,致使墩上村第四村民组无法实际获取上述款项,其行为已侵害了墩上村第四村民组财产所有权,且主观过错明显,陈应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保管的8955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此外,陈应时书面答辩中的抗辩理由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联性,其可循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应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铜陵县东联乡墩上村第四村民组人民币89554元及该款孳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计1019.50元,由被告陈应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萍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