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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侯某与徐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徐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侯某。法定代理人:侯明涛。被告:徐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负责人:叶美友。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徐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侯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海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