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邹巍与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巍,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邹巍,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少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邹巍与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