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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嘉兴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上坊市井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胜威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上坊市井化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50号原告:嘉兴胜威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0007069073X1)。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南湾路328号209室。法定代表人:王虹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舰威,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上坊市井化工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坊市井村。代表人:项必富,该厂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上坊市井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嘉兴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