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生会、刘洪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生会,刘洪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金初字第00073号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生会,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洪玉,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生会、刘洪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孙召玉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韩跃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