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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仙发与邹继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仙发,邹继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1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李仙发,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邹继培,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邹继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继培自送达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仙发欠款3341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邹继培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邹继培有号牌为鄂DFB6**东风雪铁龙牌小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邹继培号牌为鄂DFB6**东风雪铁龙牌小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