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商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蒋慧芳与王月娟、蔡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慧芳,王月娟,蔡敏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2026号原告蒋慧芳。被告王月娟。被告蔡敏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慧芳与被告王月娟、蔡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慧芳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慧芳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吕钟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童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