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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徐乃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63号罪犯徐乃亮,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蚌刑终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乃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提讯罪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徐乃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徐乃亮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乃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徐乃亮案发后积极退赃,已经履行了罚金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青山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徐乃亮陈述证实,该犯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2、罪犯徐乃亮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徐乃亮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明光市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徐乃亮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刑终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证实徐乃亮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履行了罚金刑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乃亮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徐乃亮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徐乃亮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乃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