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法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丁关勤与岑隆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关勤,岑隆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丁关勤被执行人:岑隆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田法执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关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丁关勤撤回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丁关勤撤回(2015)田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