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苏州众盈纸塑有限公司与昆山洁宏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众盈纸塑有限公司,昆山洁宏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10号原告苏州众盈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汾湖镇北厍社区玩字村民营企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立伟,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洁宏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新乐路895号。原告苏州众盈纸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洁宏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众盈纸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众盈纸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4元,减半收取4562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以上共计8082元,由原告苏州众盈纸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成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