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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魏×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4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女,19×年×月×日。因涉嫌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魏×,男,19×年×月×日。因涉嫌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魏×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魏×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于2015年3月8日,在天津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邱×(另案处理)出售黄金蟒1条,后于2015年4月11日,通过长途汽车将上述黄金蟒运输至北京市赵公口长途客运站,被查获。经鉴定,涉案黄金蟒为缅蟒(白化型),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1250元。被告人徐×、魏×均于2015年4月17日在天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刘×、白×、邱×证言、赃物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出具的野生动物接收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关于确认野生动物相关许可的函、天津市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伙同被告人魏×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魏×犯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徐×、魏×到案后均能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犯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魏×犯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尚未追缴之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孟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霖 来源: